女同学要我射进去 我该怎么办
女同学要我射进去 我该怎么办?这位同学,你是不是太调皮了,竟然把自己的手机拿出来玩,这样的行为真的是非常危险的,万一被老师发现可是要扣分的,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还有一些同学在考试的时候,为了让自己看起来更加的优秀,于是就在试卷上画一些小动物,这样的行为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老师一眼就能看得出来,所以还是不要这样做了。如果真的想画,也要选择一些简单的,不要画的太复杂,否则老师看到了也会觉得你不专心。
夏天到了,再次进入性犯罪这种“小概率”事件的“高发期”,在提醒女士们多加小心之外,作为我们法律人也不应该讳疾忌医,对于一些性犯罪的特殊情形必须了然于心,本文特别总结即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依然构成强 *** 罪的几种情形,并根据《刑事审判参考》等,以及曾经热议的经典案例,盘点了性犯罪十四种奇葩情形的认定,供大家学习研究。
▌即便女方同意发生性关系,但依然构成强 *** 罪的几种情形:
《刑法》二百三十六条 【强 *** 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 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不满十四周岁的 *** 的,以强 *** 论,从重处罚。
强 *** 妇女、 ***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 *** 妇女、 *** *** *** 情节恶劣的;
(二)强 *** 妇女、 *** *** *** 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 *** 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 *** 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除了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 妇女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几种从重处罚情形等常见的强 *** 罪案例之外,根据张明楷教授《刑法学》中的观点,有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是女方同意(实际案例中通常是是情侣或熟人之间)发生性关系也涉嫌构成强 *** 罪:
1、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而男方不答应使用,强行发生 *** ,构成强 *** 。
2、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建议去酒店开房,而男方不想去,坚持在公园长椅上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 *** 。
3、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是要求避开月经期,而男方不答应,在女方来大姨妈的情况下强行 *** ,也构成强 *** 。
4、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但女方未满14周岁,依然构成强 *** 罪。
…
以上情形常出现在恋爱期间的男女朋友之间,活着非正常的恋爱关系期间,这类行为很多时候不引起重视,女方也往往自认吃亏,但是却是游走在犯罪边缘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触犯强 *** 罪。
▌性犯罪十四种奇葩情形的认定:
情形1:妻子喜欢微信与陌生男子聊天,丈夫戴面具劫 *** 妻子被刑拘,其行为是否构成强 *** 罪?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学—案例点评
强 *** 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 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邵某确实是在妻子不知自己身份的情况下采取非法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应当构成强 *** 罪。但本案中有许多特殊性,我们需要从多方面多角度去分析邵某的行为。
首先,邵某是受害人的丈夫,丈夫基于合法婚姻存在这一前提性事实而不能成为强 *** 犯罪的主体。因为配偶间的自愿性生活已作为婚姻契约中的一个当然组成部分而受到法律认可,只要婚姻契约不解除,性生活的合法性就不容置疑。虽然邵某带了面具但仍是其老公,不应该以面具论,也无法改变其作为合法真实丈夫身份的权利义务。因而,邵某在当时的情况下虽然采用的手段不当,但不能因此而定其为强 *** 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性行为是“违背”妻子意志的,但却不属非法。
其次,邵某伪装成陌生人“强 *** ”妻子,他没有主观恶意,也没有以暴力或其他方式伤害妻子,他的主观目的不是 *** *** ,出发点只是为了给妻子以警醒(为了让妻子了解私会网友的危险),虽然 *** 欠妥;最后,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社会危害性,对特定人的行为如果不会危及社会其他个体,就不能按犯罪处理。夫妻关系中自然包含了性关系,这是夫妻私事,不能放大到社会不特定人。本案邵某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也没有对其他人造成危害性。
另外本案中的妻子没有要求处理邵某,考虑到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和家庭生活的幸福美满,从法律的社会效果和刑法谦抑而言,无罪实乃最合理之结局。
情形2: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判决离婚但判决尚未生效,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 *** 罪?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51号、《人民司法·案例》
我们认为,夫妻之间既已结婚,即相互承诺共同生活,有同居的义务。这虽未见诸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已深深植根于人们的 *** 观念之中,不需要法律明文规定。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即足以阻却婚内强 *** 行为成立犯罪,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能将婚内强 *** 行为作为强 *** 罪处理的原因。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丈夫不能成为强 *** 罪的主体。
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 *** 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不区别具体情况,对于所有的婚内强 *** 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被告人在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中,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 *** 罪。对于认定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判断。
首先,从结婚的目的看,是否体现双方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其次,从婚后状况看,婚后是否共同生活过,财产归属如何,是否相互承担权利义务;再次,从婚后感情及女方态度看,婚后是否有感情,女方是否提出过离婚,如果双方虽有一纸结婚证书,有登记的形式要件,但自始自终没有婚姻的实质要件,婚姻关系仅为名义,此时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
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入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 *** 罪的成立。
再如被害人在家长逼婚下与他人结婚,婚后从未与对方同居,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后来提出离婚,即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也一样构成强 *** 罪。
情形3:强迫他人 *** 、猥亵妇女供其观看,应如何定性?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495号
强迫者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实际上是利用其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其虽然没有亲自直接实施强 *** 、猥亵行为,但行为人本人仍然构成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构成犯罪。被强迫者被他人持刀威胁的情况下,被迫与他人 *** 的行为,系紧急避险行为,不构成犯罪。
通常情况下,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几个犯罪构成要件就构成几个罪名,分别对其各罪定罪量刑后进行并罚,但对结合犯、结果加重犯、吸收犯、连续犯等情况,尽管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形式上的数罪,但基于法律规定或刑法理论则应按一罪处断。本案被告人基于寻求精神 *** 这一目的、在同一时间段内强迫他人对同一行为对象先后实施强 *** 、猥亵行为的,符合刑法中的吸收犯成立要件,因此,应当依照吸收犯的处理原则,择一重处罚。
被告人为追求精神 *** ,强迫他人 *** 供其观看未遂,再考虑到两人系恋人,在危害后果上与一般强 *** 犯罪中行为人亲自实施强 *** 行为有所区别,因此,在强 *** 未遂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其适用的刑罚幅度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被告人选择一般女性难以接受的 *** 方式予以猥亵,属于强制猥亵妇女行为中非常恶劣的一种方式,且其强制猥亵妇女行为已既遂,因此,对其可能适用的刑罚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两相比较,从犯罪事实、情节来看,对其适用强制猥亵妇女罪(既遂)的刑罚比对其适用强 *** 罪(未遂)的刑罚重。
因此,应以强制猥亵妇女(既遂)行为吸收较轻的强 *** (未遂)行为,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犯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定罪是准确的。
情形4:强制妇女为其口 *** 并吞咽某种液体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6]吉0381刑初601号
被告人尾随被害人至一楼道内,用手臂扼住被害人颈部,谎称其有刀,以暴力、胁迫的 *** 摸被害人张某 *** 部,其欲往下触摸被害人性器官时,因被害人称来“例假”而住手,转而迫使被害人张某用手 *** 其生殖器,因被告人于某嫌疼,继而强迫被害人用嘴为其啯生殖器,并 *** 于被害人张某口中。因担心留下证据被公安机关抓获,强迫张某将 *** 咽下,后被告人于某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强迫被害人张某为其 *** 的行为构成强 *** 罪且为既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于某应以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进行处罚。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强 *** 罪的主要证据为被害人报案笔录中的陈述,对此,被告人予以否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人于某具有强 *** 的故意。
法院认为,是否实施了强行与妇女发生 *** 的行为是区分强制猥亵罪与强 *** 罪的明显特征。强迫妇女 *** 的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的强行与妇女 *** ,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强行与妇女 *** 行为不宜做扩大解释。即对强 *** 罪的强行与妇女 *** 的行为应限定为性器官的接触。对强制妇女 *** 的行为应排除在强 *** 罪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已将原来的强制猥亵妇女扩大为他人,强制猥亵妇女罪名已经变更为强制猥亵罪。对被告人于某强制妇女 *** 的行为应按强制猥亵罪定罪处罚。
情形5:强 *** 双性人(DNA检测为X/Y即男性)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七版
刘某既有男性生殖器官,也有女性生殖器官,成长中长期以女性身份生活。 *** 后有明显的女性第一性征,未进行户籍登记。2013年3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黄某某打 *** 约前几天通过 *** 聊天认识的 “女孩”刘某一起吃烧烤,刘某与其男朋友石某某共赴约。饭后石某某先离开,刘某走时,二被告人尾随刘某至一公厕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轮流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刘某在DNA 的AMEL基因座检测为X/Y即男性。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构成强 *** 罪既遂。虽然刘某的DNA的AMEL基因为男性,但其无论生理特征还是社会性别均指向女性。...刑法所保护的利益是来源于社会生活的,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渠道。刑法学上妇女的核心概念与生物学上的妇女的核心概念存在交叉关系。通常情况下,生物学上的妇女就为刑法学上的妇女。刑法上所认定的妇女是以生物学上的女性为基准,但更多的是因为女性所处的社会关系中的弱势地位而特地设置相应刑法规范来保护女性。
本案中刘某虽然DNA检测鉴定报告DNA的 AMEL基因座表现为X/Y,但刘某明显具有女性生理特征,且社会关系一直为女性社会关系,因此不能仅仅因为DNA的 AMEL基因座为X/Y而否认其女性生理特征以及女性社会关系。因此在刑法上,认定刘某的性别为女性更加符合刑法法益的要求。、
某些变性人是否可参照此例,大家也可以研究研究。
情形6:用注射器向女性 *** 注射 *** ,是否构成强 *** 罪?
来源:网传真实案例
广西男子马某对外谎称是“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其 *** 与其他药物组成所谓独家秘方,为女子免费治疗妇科病。一名女子彭某经介绍来到马某处进行 *** 治疗(女子此时并不知情秘方里含有 *** ),治疗后发现 *** 内除了药膏外,还有疑似 *** 的 *** 白状液体。于是该女子当晚向警方报案,次日马某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以强 *** 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4年。法院当时的依据是,马某违背了妇女意志,利用欺骗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 *** ,构成强 *** 罪。但在2013年,法院撤销原审强 *** 罪的判决,改判马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法院认为,马某无医师执业资格,对外谎称“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副教授、医生”,利用受害者受骗寻求治疗的机会,采用欺骗的手段对妇女进行猥亵,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认定。
首先,可以排除的是强 *** 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采用“插入说”作为定罪的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 *** 内为犯罪既遂;而对于 *** *** *** ,我国则采用“接触说”,即只要接触到十四岁以下的女孩生殖器,即可认定为强 *** 罪。
其次,侮辱罪在刑法上的解释则比较简单,指以暴力或其他 ***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则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 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其中它们的区别在于刑法解释中对猥亵的定义。其中解释,猥亵是指以 *** 或满足 *** 为目的,进行 *** 以外的 *** 秽行为,即主观目的比侮辱罪多了满足 *** 秽需求的目的。并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量刑比侮辱罪较重。
情形7:欲强 *** 不成,继而强行要求与其 *** 和 *** 构成强 *** 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罪?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3]运盐刑初字第44x号
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系男女朋友,分手后被告人刘某仍然纠缠被害人。某日被告人在车上对被害人多次进行威胁、殴打,并把被害人强行拉至一商务会馆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不想做就骗说有炎症,刘某就让给他 *** ,之后强行将其按到床上,从背后将他的 *** 插入其 *** 内,后 *** 到 *** 里。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强 *** 罪的犯罪事实。但法院认为,据查被告人刘某在毛公商务会馆内,虽然主观上欲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是在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客观上实施了插入被害人 *** 内而非插入其生殖器内的行为,不符合强 *** 罪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强 *** 罪,被告人采用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应认定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强 *** 罪(未遂)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区别的关键是看行为人有无违背妇女意志强行 *** *** 的故意和目的。强 *** 罪的行为人在其猥亵过程中,必然要以语言、动作表示其强行 *** *** 的故意和目的,而且强行猥亵的行为必然要向强行 *** 的行为发展,如果不出现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其必定要实施强行 *** 的行为。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在猥亵过程中或者猥亵后,也可能要求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绝对不是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意图,而是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就会罢休,并无进一步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区分强 *** 罪(未遂)和强制猥亵妇女罪应该根据二者各自的主客观要件和特征,贯彻主客观统一的原则。
情形8: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俩人轮流强 *** 同一 *** 是否成立轮 *** ?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80号
所谓轮 *** ,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认识,在一段时间内,先后连续、轮流地对同一名妇女(或 *** )实施 *** *** 的行为。轮 *** 作为强 *** 罪中的一种情形,其认定关键,首先是看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 *** ),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了 *** *** 行为,并不要求实施轮 *** 的人之间必须构成强 *** 共同犯罪。换言之,轮 *** 仅是一项共同的事实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 *** *** 的共同认识,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轮流 *** *** 行为即可,而与是否符合共同犯罪并无必然关系。实践中,轮 *** 人之间通常表现为构成强 *** 共同犯罪,但也不排除不构成强 *** 共同犯罪的特殊情形,例如本案即是。
本案中,虽然另一参与轮 *** 人,因不满14周岁,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二人之间不构成强 *** 共同犯罪(共同实行犯)。但对本案被告人而言,其具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 *** ,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 *** *** 行为的认识和共同行为,因此,仍应认定其具备了轮 *** 这一事实情节。换一角度说,申某某对王某实施 *** *** 行为时虽不满14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其 *** *** 行为的存在。相反,被告人李尧与申某某对同一 *** 轮流实施了 *** *** 行为,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因此,即使申某某不负刑事责任,亦应认定李尧的行为构成强 *** 罪,且属于“轮 *** ”。
情形9:共同轮 *** ,一人得逞,未得逞的人如何定性?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790号、792号、983号
共同轮 *** 犯罪案件中,其中某行为人的强 *** 行为是否得逞,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 *** 情节的认定。我们认为,轮 *** 系情节加重犯,而非结果加重犯。二名以上行为人只要基于共同的强 *** 故意,在同一段时间先后对同一被害人实施强 *** 行为的,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具有轮 *** 情节:各行为人的强 *** 行为是否得逞,并不影响对各行为人具有轮 *** 情节的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甲和张乙二人达成强 *** 被害人杨某的通谋,并对被害人杨某轮流实施强 *** 行为,虽然张乙的行为未得逞,但并不影响对二被告人具有轮 *** 情节的认定。但如果没有轮 *** 共同犯意,比如行为人实施强 *** 行为完毕离开现场后,其他帮助犯起意并对同一被害人实施轮 *** 行为的,该行为人不应认定具有轮 *** 情节。
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强 *** 行为已得逞,未得逞的行为人亦应认定为强 *** 犯罪既遂。轮 *** 并非独立的罪名,而是强 *** 罪的情节加重犯。该情节本身只有构成与不构成的问题,而不涉及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停止形态问题。根据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基本原理,只要共同行为人中有一人的犯罪行为得逞,各共同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均应认定为犯罪既遂,部分行为人的强 *** 行为未得逞,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
当然,如果共同行为人的强 *** 行为均未得逞,则应当认定所有行为人的犯罪形态为未遂。但共同犯罪人未经共谋在不同地点先后强 *** 同一被害人的不构成轮 *** 。
情形10: *** *** *** 案件中被告却辩称不知道对方是 *** ,如何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78号
《性侵意见》第19条实际上明确了以下问题:第一, *** *** *** 犯罪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对方系 *** ,包括明知和应当明知;第二,性侵未满12周岁的 *** 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第三,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 *** ,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 *** ,而实施 *** *** 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 *** 。
我们认为,从司法解释性文件的条款设置及文字表述来看,该款属于对 “明知”认定相对确定的规范指引,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 *** 实施 *** *** 等性侵害行为,若无极其特殊的例外情况,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 ***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 *** ;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 *** 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14周岁。例如,与发育较早、貌似 *** 、虚报年龄的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 *** 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 *** 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相反,如果行为人采取引诱、欺骗等方式,或者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 *** ,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 *** *** 等性侵害行为的,一般都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 *** ,以实现对 *** 的特殊保护,堵塞惩治犯罪的漏洞。
情形11:被告人欲实施强 *** 导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被告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强 *** 致使被害人死亡”论处?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834号、980号
对于被害人李某逃离过程中落水身亡这一事实,应该结合不作为犯罪理论进行评价,这种“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属于强 *** 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按照故意杀人罪论处还是按照强 *** 罪的结果加重犯论处,实践中存在分歧意见。
我们认为,在刑法明确将某些后果规定为加重情节的犯罪中,只要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区分直接和间接,都应当纳入该罪评价,因此,如果被害人因被强 *** 而投河自尽的行为,应当属于强 *** 罪的加重情节。但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因果关系的除外。如果具有其他行为介入,则发生因果关系的断绝。
本案中,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实是否纳入强 *** 罪评价,关键在于发生李某失足落水身亡的结果之前是否具有其他行为等因素的介入。很显然,韦风因为先行行为导致其具有救助的作为义务,其不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就离开现场,实质上是一种不作为。
按照通说观点,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即韦风实施了一种行为,只不过这种行为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这种不作为行为的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发生断绝,断绝后发生的行为与后果应当单独作为一个罪质来评价因果关系。而恰恰是这点,在实践中往往被忽略。
本案中,那种主张将韦风失足落水身亡的事实纳入强 *** 罪评价的观点,忽视了不作为也是一种行为,忽视了这种行努踣因集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情形12:“养父”多次 *** *** *** 致其怀孕引产,犯罪情节应该如何认定?
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78号
《性侵意见》)第25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 *** 、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首先,关于“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界定 。与 *** 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顾名思义,也就是与 *** 具有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关系。而所谓“家庭”,一般认为是指在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等基础上产生的,共同生活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是具有血缘、婚姻、收养等关系的人们长期居住的共同群体。在实践中,考察是否具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应当立足家庭的概念,准确把握“共同家庭生活关系”内涵中具有的“质”和“量”的要求。从“质”上来说,需要形成实际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如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监护关系等;从“量”上来说,需要具有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确定性和稳定性,如果仅有几次的共同居住或者较短时间的共同居住就不属于这里所指的“共同家庭生活关系”。
其次,与 *** 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成年人多次 *** *** *** 致其怀孕,应当认定为 *** *** *** “情节恶劣”。如对 *** 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 *** 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长期多次 *** *** *** 致其怀孕的;有强 *** 、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人, *** *** *** 致其怀孕的;或者 *** *** *** 致其轻伤、感染性病,同时导致 *** 怀孕的,可以认定为属于情节恶劣”。但并不是说,只要 *** *** *** 致其怀孕,并同时具有《性侵意见》第25条所列的某一项情节,就必然认定为“情节恶劣”。如进入学生集体宿舍 *** *** 一名 *** ,致该 *** 怀孕,如果作案手段一般,也没有其他严重情形,就未必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
情形13:以威胁方式要求发生性关系并且带被害人来到酒店,被害人趁机报警将其抓获,是强 *** 未遂还是强 *** 预备 ?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陈某要求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拒绝,陈某遂向张某的多名亲友发送“她在外面做了见不得人的事,我手中有证据”等内容的威胁短信,并以发送 *** 为由胁迫张某。后张某被迫答应陈某至某酒店,到酒店房间之前张某借口打 *** ,让陈某先进房间,然后张某打 *** 报警将陈某抓获。
强 *** 罪(正犯)是亲手犯。如果认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强 *** 犯罪,从刑法理论对犯罪着手的判断标准以及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强 *** 妇女的着手的认定来看,应当要求行为人和被害人有一定的身体接触,从而使得行为人实施强 *** 的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形成紧密连接,即从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开始,已经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后续的目的行为。以暴力手段或灌酒等其他手段实施强 *** 行为的着手的认定能够满足上述要求。而以威胁手段强 *** 妇女的,如果实施威胁手段开始便是着手,则并不必然地认为行为人就能够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发生目的行为。
以前述案例为例,如果认为实施威胁手段时就已经着手,则意味着陈某向张某发出威胁时已经着手,张某去不去酒店都不影响陈某着手的认定。此时,便会出现一个令人难以接受的现象:强 *** 罪着手的认定可以在行为人和被害人未曾见面的场合下出现,即“跨越时空”的强 *** 。
对于以威胁手段强 *** 妇女的,行为人将威胁发送出去后,尽管存在胁迫行为,但不能认定为是强 *** 罪的实行行为已经着手,只有接触并完全掌控被害人直至具有发生 *** 行为的紧迫危险时才能认定强 *** 行为已经着手。因此,前述案例中陈某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着手,应认定为强 *** 预备。
情形14:介绍他人与智障女或 *** 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 *** 罪共犯 ?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79号
介绍他人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强 *** 罪以及共同犯罪理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介绍行为应当认定为强 *** 罪的教唆共同犯罪,适用造意为首原则,不区分主犯、从犯。
被告人顾处宝介绍被告人时建成与被害人陈某某认识,并让被告人时建成把被害人陈某某带回家作“老婆”的行为对被告人时建成强 *** 被害人陈某某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被告人时建成与痴呆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 *** 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被告人顾处宝的介绍行为对被告人时建成的强 *** 行为起到了关键的、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被告人顾处宝的行为,被害人陈某某就不会被强 *** ,所以如对被告人顾处宝不处罚,不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同样对于为他人物色介绍 *** 供其 *** *** ,事后给付中间人金钱财物的行为构成强 *** 罪,中间人构成强 *** 罪的共犯。根据《性侵意见》关于“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 *** 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以强 *** 罪论处”的规定,此种情形下,对与 *** 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人既然以强 *** 罪论处。
素材来源:法务之家、刑事读库
转自:狄城普法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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