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来的“确诊”算不算医生过错?

肿瘤治疗 2017-04-19 11:44肿瘤治疗www.zhongliu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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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8岁的李建平拥有硕士学位,是湖北省大冶市有色金属公司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现在他正承受着病痛的折磨,医院确诊他患有角化型鳞状细胞癌,且已转移至硬脑膜。但他认为,假如在最初就诊时能够获得及时确诊治疗,他本不应该遭此横祸。

医生只顾“头疼医头”

据李建平的妻子伍育龙介绍,李建平幼年时头部曾被烧伤,留下疤痕。1997年底,疤痕部位出现溃疡,经过几年治疗,始终未痊愈。

2000年11月18日,李建平到黄石市第五医院就诊。门诊专家做出诊断:“头枕顶部疤痕溃疡;疤痕Ca?”医院决定让李建平入院治疗。当时,李建平和妻子都不知道“Ca”指的就是人们所惧怕的癌症。入院4天后,医院通过对李建平拍摄的X光片发现,其头部溃疡处头骨受损。李建平所住烧伤整形科病房的主任和住院医师研究后,确诊其为“头部疤痕性秃头;头部疤痕性溃疡。”门诊大夫怀疑的“Ca”,没有引起他们的足够重视。12月1日,为了使头皮张力加大从而松弛,便于手术修复溃疡创口,医生在李建平的头部额发区两侧各植入一个扩张器,并在扩张器内注入生理盐水。12月5日,李建平出院,回家等待头皮扩张效果明显后,再到医院继续手术。

2001年1月19日,李建平头部左侧的扩张器出现渗漏现象,到春节期间,他右侧头皮已开始出现坏死。于是,李建平与妻子多次到黄石市第五医院要求尽早实施第二次手术。2月8日,医院给李建平进行第二次手术,取出头皮扩张器,切除疤痕,修复创口。手术中,医生证实李建平颅骨缺损,并记录在案,但未对手术中切除的组织做病理化验,深究其成因。

姗姗来迟的“最终确诊”

出院后,李建平术后头痛日益加重。2001年5月18日,他被送到武汉同济医院就诊。5月24日,同济医院为李建平做手术“清创”时发现重大疑点,立即做病理与核磁共振检查,确诊癌细胞已侵入其硬脑膜和局部硬膜下组织。在同济医院治疗期间,李建平先后支付了医疗费6万多元,因费用高昂,李建平被迫出院,在医院四周租房以便继续到同济医院做“放疗”。2001年9月7日和2002年2月25日,因为同一病因,李建平曾两次到同济医院做手术。

2002年3月11日,李建平从同济医院出院时,病历记录为:颅骨缺损已扩大,再次肯定为鳞状细胞癌,且已发生转移。

迟来的结论令人不寒而栗,丧失了早期确诊、治疗的时机,对危重病人意味着什么?

仅仅因为“熟悉不足”?

李建平夫妇认为,黄石市第五医院在两次发现重大疑点的情况下,未做详尽检查,草率实施不当治疗,导致病情恶化难以挽回,实属医疗事故,应承担责任。于是,2001年10月,同济医院为李建平确诊后,夫妇二人向黄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002年1月30日,黄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院方(黄石市第五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治疗无原则性错误;根据患者病情,院方未进行细胞学检查(两次手术前后均未做病理检查),存在一定的医疗差错,此为院方应汲取的教训。结论为:李建平医疗事件不属医疗事故。

李建平夫妇不服,向湖北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诉。2002年9月6日鉴定结果又出来了。这次专家讨论的意见是:根据患者的病史及相关检查,医院对患者所作“头枕顶部疤痕溃疡;疤痕Ca?”的诊断基本正确;医院对患者施行的治疗措施无原则性错误,且未给患者身体造成功能障碍;医院在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由于对疾病的严重性熟悉不足,以致两次手术均未作病理检查,延误了患者的诊断及治疗,应从中吸取教训。鉴定结论仍然是“不属医疗事故”。

面对这样两份同样否定医疗事故的鉴定,李建平生气到了极点。于是,李建平夫妇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3年3月19日,法院判其败诉;他们又告到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5月28日,中级法院仍然判决其败诉。两级法院的理由相似,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认为不属医疗事故,且鉴定程序合法,所以该案不属于医疗事故,仅属医疗过错,李建平获得8585元赔偿。

李建平夫妇接到终审判决书,心都碎了。医疗纠纷的审判工作技术含量高,较复杂,但如此判决还是让人觉得有所欠缺。

在贵州省99例被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竟然有50例在重新鉴定中得以“翻案”。报道称:国家决心用法律手段挑破医疗行业普遍存在的“医德缺失症”这个脓包。不知这条消息对李建平一案是否会产生影响?

长期以来,行业监管不力和法制的不健全,使一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医生没有受到相应的惩罚。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对情节严重的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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